一、两项政策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山西、陕西、天津、江西、北京、四川、上海、福建、河南、河北、湖南、浙江、山东、广东、江苏、辽宁等16个省市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各地对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所分配的融资担保补助项目资金的20%。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等20个省市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5%的行业保费补助。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承办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每个保险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保险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支持内贸信用险业务发展。
二、两项政策操作流程
(一)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
采取因素法管理,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定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两部备案。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并填写《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审核拨付情况应于项目完成后报财政部、商务部。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
采取因素法管理,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订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并填写《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审核拨付情况应于项目完成后报财政部、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