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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运险保险金额如何约定
进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按不同种类分别约定: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按启运地成本价或者协商价确定。其中启运地成本价是指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

  协商价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张投保单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同时须填写总保险金额。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税发票价计算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货价*(1+增值税)。

  二、出口货运险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三、进口货运险保险业务

  进口货运险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

  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

  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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