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信安达保险!     [设为首页]   
[企业管理咨询]   [新闻资讯]  [律师答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增值服务]  
首 页旅游保险境外工作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案例分享
   所有保险分类
      境外工作保险-365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运输保险
      金融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绑架勒索、能源及工程险
      意外健康重疾保险
        旅游保险

   金融保险

   常见问题
 
   客户服务




       电话:18902846180 
      在线QQ:
    [理赔报案]      [保单查询]  
  当前位置:产品中心->金融保险->产品详细介绍

雇员忠诚及现金保险
    [返回前页]
承保被保险人因下列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雇员违法犯罪行为,任何雇员意图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并为获取个人经济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谋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扩展承保事项
(一)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毁损灭失
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由现金、有价证券、保险箱或金库的毁损或灭失所导致的损失。

(二)费用、成本及支出
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下列费用、成本与支出:
(1) 法律费用;及
(2) 调查专家费用,但以责任限额的百分之十(10%)为限。 
 
 
员工忠诚保险合同案例 
 
来源:宁波法律网-本站原创  时间:2010-4-20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2007年,厦门商业银行与中华保险公司签订了雇员忠诚保险合同。按约定,如果这家金融机构因员工不诚实行为造成现金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007年9月21日,商业银行雇员曾素珠挪用资金案发,2008年6月5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曾素珠的不忠诚行为是这样被描述的: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间,曾素珠在担任商业银行柜员期间,利用被派驻到公路稽征所上门收款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延迟入账时间,并不断循环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的手段,从其经手代征的公路规费中挪用资金共计183万余元借给其亲属,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在案件审理期间,曾素珠没有退赔任何款项。为此,该判决书中认定,曾素珠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183万余元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判决书于2008年6月16日生效。
 
    商业银行认为员工曾素珠的行为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银行的财产,明显属于不忠诚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中华保险公司认为,银行雇员涉案的罪名不符合约定,保险合同列明了被保险人雇员的贪污和侵占才属于保险范围,但是,银行雇员曾素珠行为的性质是挪用资金,这明显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符,而且保险的期限是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而根据法院的判决认定,银行雇员挪用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间,这说明银行损失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范围内,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查清了曾素珠于2007年8月30日至2007年9月30日分9笔挪用资金不能归还,造成商业银行的损失183万余元的事实。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曾素珠挪用资金行为符合雇员忠诚保险合同关于不忠诚行为的约定,属于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商业银行主张的损失183万余元发生在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理赔保险金。一审宣判后,中华保险公司上诉到厦门中院,日前,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争议焦点】
 
保险范围与期间
 
    雇员忠诚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而涉及雇员忠诚保险的诉讼就更少,这起案件一到法院,就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一审案件的经办法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王及。
 
    王及说,审理这起案件时,给他最直接的感觉是,保险公司保单的条款,语义不清,约定“忠诚”的含义及行为模式、“风险地点”的含义、投保人现有雇员存在的资信缺陷、保险时效界定等,都不够明确。这些问题在理赔时,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这些基础性的问题直接导致双方理解上的差异。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雇员曾素珠犯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本案讼争的雇员忠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原告主张的保险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范围。
 
    在第一个问题方面,保险条款的记载原文是“该雇员忠诚保险条款中约定:1.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损失:①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②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③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所以,保险公司认为,银行雇员曾素珠所涉罪名是挪用资金罪,该罪名并不在本案讼争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范围内。
 
    “对于这个争议,我们的解决思路是从基本定义出发”,王及介绍说,“中国保险学会对雇员忠诚保险的定义是,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虽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未明确挪用资金的不诚实行为,但该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符合上述中国保险学会对雇员忠诚保险定义界定的非法挪用的不诚实行为范畴,所以,应该认定原告雇员曾素珠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符合本案讼争雇员忠诚保险合同关于不忠诚行为的约定,属于被告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
 
    案件的第二个争议,是保险期间范围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曾素珠的作案手段是循环挪用归还上期挪用款项,并未导致当期收到的款项减少,原告的损失是因曾素珠将挪用的款项借给其亲戚造成的,该借钱发生的时间才是原告产生损失的时间。商业银行认为,曾素珠实施犯罪时间虽是从2005年6月起,但由于曾素珠是采取延迟入账时间,并不断循环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的犯罪手段,故在2007年9月20日案发之前原告并没有发现曾素珠的不忠诚行为。而2007年9月20日案发时,正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的保险损失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范围,被告不具有责任免除事由。
 
    王及说,根据2007年现金对账明细表、厦门商业银行银企对账单记载的内容,表明曾素珠于2007年8月30日至2007年9月30日分9笔挪用资金不能归还,造成商业银行损失183万余元,因此,商业银行主张的损失183万余元发生在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内。 



   投保需知 更多>>  
   理赔需知 更多>>  
   下载中心 更多>>  

 [友情链接] : 保险单证下载 工信部网址 信安达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