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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理赔业务简介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操作流程


一、短期险理赔业务简介
  (一)理赔的概念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要经过保单承保、限额承保、出运申报和出险后理赔、追偿四个主要业务环节。理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 赔申请,保险人调查损因,判定保险责任,核定被保险人收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过程,也称定损核赔。从经济角度看,理赔环节充分体现了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和 经济补偿的基本功能,是出口信用保险收汇保障作用的直接体现;从法律角度看,理赔环节也是体现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过程。
  (二)理赔环节集中体现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签订、执行的全过程。对被保险人而言,在投保阶段应如实告知,在危险增加时应 及时通知,在危险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采取减损措施,与保险人协力追偿;对保险人而言,在签发保单之前应将条款内容进行明确的说明,在风险发生后应 及时调查核实,定损赔付,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保险近因原则
  只有对发生保险事故具有决定性和直接影响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收汇损失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所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为自始无效合同。
  4、损失补偿原则
  发生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后,保险人应对其损失部分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而有额外获利。
  5、保险分摊原则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比例投保,比例赔偿”原则,使得出险后保险双方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这样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的责 任感,即使在获得赔付后也有动力协助保险人继续进行海外追偿。在赔付后追回欠款的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将按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回款和追偿费用。
  6、代位追偿原则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付的同时,要将获赔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后继续进行海外追偿,以便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保险双方的权益。
  二、综合保险理赔业务流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通报可能损失、调查追偿、申请索赔、定损核赔、赔后追偿几个业务环节。调查追偿和赔后追偿两个业务环节关联较多,将在后续章节一并介绍。

   
 

(一)通报可能损失
  1、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可能损失即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获悉损失已经发生或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后,应在保险 单规定时间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告知保险人已经发生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造成损失的原因,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何种 措施减少损失等。被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不代表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旨在把被保险人获悉的风险信号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双方对可能发生的损失 密切关注,携手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被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向保险人提供基本的贸易单证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案情说明和贸易往来函电等。委托保险人调查追偿的,还需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被保险人通报可能损失需注意事项
  (1)注意保险合同约定的报损时间
  当被保险人获悉保险合同列明的风险事故已经发生,致使出口收汇损失可能或已经发生,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合同规定的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60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按照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保险合同义务。被保险人迟报可能损失,买方有可能在保险人采取风险控 制措施以前已转移资产、失踪或逃匿,贻误最佳调查追讨时机,使保险人难以在第一时间内核实致损原因、挽回损失。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根据迟报可损所致后果 的严重程度,保留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是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2)注意填报可能损失信息要完整无误
  被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时要注明以下基本内容: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买方(银行)名称、买方(银行)代码、信用限额、报损 日期、致损原因、货物名称、支付条件、出运日期、应付款日、申报日期、合同(信用证)号、发票号、发票金额、可损金额、案情说明、减损措施等。如填写不完 整,材料将被退回,会影响被保险人的报损时效。此外,被保险人还应注明是否已在银行办理贸易融资,是否要委托保险人进行海外调查追偿。被保险人对填写内容 审核无误,并在《可能损失通知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即可报送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误报可能损失,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对已发生风险事件及其可能带来影响的准确判断,进而对保险人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误导。因此,被保险人应确保《可能损失通知书》中填写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3、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损
  保险公司接到《可能损失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后会马上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了解事件详情。同时,在审核出运申报、有效信用限额和保费缴纳情况后,针对不同的情况与被保险人共同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尽力减少损失。
  (1)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拖欠货款通常指D/A、OA等支付方式下,买方逾期未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首先了解买方拖欠的 真实原因、买方目前的状况,造成拖欠是否有银行、承运人的责任等。发生拖欠后,被保险人应即停止继续出运货物,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其次,被保险人应在 限定的期限内,采取发函、传真、电话等多种途径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催收货款,并及时、定期向保险人书面报告自行催收货款的进展情况。被保险人在自行 催收货款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催款函电及买方回复的邮件、传真等书面证明材料,为保险公司日后介入调查追偿参考用。被保险人自行催款若未取得成效,则应立 即委托保险人介入调查追偿。
  (2)买方拒收货物。一般在D/P支付方式下,发生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况较多,有时D/A或OA支付方式项下也有买方拒绝承兑或拒绝 提货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下,作为货主的被保险人应设法尽快处理货物,货物长时间滞留港口造成额外费用,会给以后货物的处理增加困难。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 被保险人在分析、判断买方拒收原因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寻求货物处理方案, 比如将货物转卖新的买家,将货物退回国内处理等。
  在买方拒收情况下处理货物,被保险人应随时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沟通,货物处理方案要事先经过保险公司的书面认可,在处理过程中要及时通报案情进展,并注意留存各种损失证明文件,如转卖合同、转卖发票、滞港费发票、仓储费发票、转运费发票等,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
  (3)买方破产。买方破产指买方已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或已无力偿付债务。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债 权登记工作。如贸易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或“物权保留”条款,被保险人应尽快取回货物进行转卖或联系退运,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如果被保 险人还有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也应立即联系转卖或办理退运。
  (4)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信用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可能损失,同时在保险公司限定的期限内通过 交单行(或议付行)向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进行及时地、有效地抗辩、追讨。若抗辩、追讨无效,在控制货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还应本着最大限度减损的原 则,尽快寻求货物处理方案,避免货物长期滞港导致损失扩大。
  (5)发生政治风险时,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人通报可能损失,同时积极商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国内外同业协会、中国驻 外使领馆等官方(或准官方)机构,以寻求通过政治途径磋商和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涉及货物处理的,被保险人还应本着最大限度减损的原则,尽快寻求货物处理方 案,避免货物长期滞港导致损失扩大。
  (二)申请索赔
  保险索赔是保险的真正价值表现期,是被保险人寻求保险保障最终目的的实现阶段,也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承诺、体现经济补偿功能的重要阶段。应该认真做好该阶段的工作,对被保险人具有重要意义。
  1、索赔时间
  索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基本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损失金额确定后即可在按保险单规定填报《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 证明细表》,提供相应损失证明文件及材料,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保单规定期限索赔的,被保险人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例如,买 方拒收情况下,被保险人一般在拒收货物处理完毕后,就实际损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必须填写《索赔申请书》以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索赔申请书》的内容,被保险人应填写完整,主要有: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 买方(银行)名称、买方(银行)代码、信用限额、索赔日期、致损原因、货物名称、支付条件、出运日期、应付款日、申报日期、合同(信用证)号、发票号、发 票金额、损失金额、索赔金额、案情说明、减损措施等。
  被保险人应确保《索赔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准确无误、没有遗漏事项,还要注明是否已在银行办理贸易融资,是否委托保险人进行海外调查追讨,并在《索赔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如填写不完整,《索赔申请书》将被退回,进而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
  被保险人在填写《索赔申请书》时,应以实际损失金额为依据填报索赔金额。索赔金额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利息损失、退税损失和逾期利润等损失。
  (2)需提交的其他索赔材料
  除提交《索赔申请书》外,被保险人还要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关基本索赔单证和证明文件,包括:
  ①报损索赔文件,如《可能损失通知书》、《委托代理协议》、案情说明;
  ②保险文件,如《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信用限额申请表/审批单》、《出口申报单》、已缴保险费证明;
  ③基本贸易单证,如出口贸易合同(买方订单)、商业发票、海运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质检报告、贸易往来函电和买方(银行)承兑函电(D/A、远期L/C方式)等文件;
  ④损失证明材料,如银行出具的未收汇证明(信用证和托收项下)、买方违约证明、买方拒收货物或要求降价的函电、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证明政治风险事件发生的相关文件等;
  ⑤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保险合同义务,采取了必要减损措施的文件,例如,拒付抗议书、催讨欠款的函电、被保险人已进行仲裁或海外诉讼的证明文件、转卖或处理货物的相关文件等。
  索赔单证和相关损失证明文件是保险公司定损核赔的基础资料,齐全、清楚、无误的索赔资料,将有助于保险人迅速定损核赔。相反,如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完整,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进展,从而最终影响被保险人权益。
  3、索赔受理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即核查《索赔申请书》相关内容。如有漏填、误填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予以补填或更正。被保险人在保单 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索赔申请,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基本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会受理索赔申请。若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齐 全,则保险观念公司可暂不受理其索赔申请,将向被保险人发出《暂不受理索赔通知函》,直至被保险人补充齐全基本索赔单证为止。
  4、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注意事项
  风险事件发生后或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需要及时向相关方调查损因,但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凭自身角色会遇到很多障碍,需要被 保险人的合法授权。此时被保险人须填写《委托代理协议》,同时将相关贸易单证和损失证明及往来贸易函电提供给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调查损因和追讨欠款。
  被保险人索赔后,还应全力配合保险人进行追偿工作,即履行“协力义务”。例如,保险公司根据案件调查追讨的需要,可能需要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一些单证资料,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再如,对存在严重贸易纠纷的索赔案件,在保险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仲裁或海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公司的指示及 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后全额或部分收汇的,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已全额或部分收汇的书面证明文件。被保险人及时通报收汇信 息将便于保险公司对买方(银行)的资信重新做出评估。被保险人索赔后,如与国外买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放弃保单项下索赔权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撤销索赔 通知书》。与国外买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能执行的,保险公司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与国外买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事先未经保险人确认而又损害保险人权益的,将会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益。
  (三)定损核赔
  定损核赔指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确定损失原因、审核被保险人贸易合同项下出口商义务以及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义务履行状况、确定保险责 任、核定损失金额及支付赔款的过程。定损核赔环节的主要业务流程是:审核索赔单证;调查损因、确定保险责任;审核义务履行情况,确定赔偿责任,计算赔偿金 额;出具赔付通知,支付赔款。
  1、审核索赔单证
  保险人处理索赔案件,首先要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或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案情说明、贸易往来函电是否连贯、合理;越是复杂的赔案,越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详细的案情说明和双方往来的函电。这部分工作其实在索赔处理阶段就进行了,有时甚至提前到可能损失处理阶段。
  2、确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依据贸易合同规定,审核被保险人作为出口商,是否履行贸易合同项下的义务,通过海外调查,向买方核实相关贸易事实,确定损失原因,判定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
  买方拖欠项下,债务人承认债务,被保险人履行了应尽义务,保险人即可确定保险责任。买方拒收项下,查明拒收原因是买方责任,在被保险人 采取降价、退运、转卖等方式处理完货物后,保险公司方才定损核赔。买方破产项下,被保险人应先进行破产债权登记,保险公司按确定的破产债权金额定损核赔。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破产债权确认所需时间较长,在不需处理货物且单证齐全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先行按债权登记金额定损核赔,待破产债权金额确定后再予调整。
  对存有贸易纠纷的索赔案件,必要时被保险人要根据贸易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海外诉讼或仲裁,保险公司根据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保险责任。
  如查明被保险人损失原因属保单规定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3、确定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确定后,保险公司就应核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了。索赔金额仅反映被保险人单方面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在判定保险责任的同时,还要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项下的损失金额予以核定。保险公司定损核赔时,通常要扣除下列款项:
  (1)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2)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3)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4)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5)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对拒收项下索赔案件,保险公司核定实际损失包括: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货物处理差价损失、合理的转运费用、合理的仓储费和滞港费等。
  保险人在核定被保险人损失金额的同时,还要依据保单条款审核被保险人保单义务履行情况。被保险人作为出口商要履行贸易合同项下的义务, 同样作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保险合同中的各项义务。比如如实告知义务、及时出口申报、交纳保费义务、及时报损和全力减损义务、配合调查 和追偿义务等等。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义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权益时,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拒收案例中,如被保险人延迟报损 的两个月内,有其他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运也发生了损失,则该被保险人的延迟报损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人的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是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
  保险公司最终核定的损失金额,要与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信用限额和被保险人申报的发票金额相比较,以低者确定赔付基数,赔付基数乘以保单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出赔付金额。
  4、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确定赔偿责任、计算赔款后,向被保险人签发《赔付通知书》。被保险人要签回《赔付通知书/回执》,并签署《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 据及权益转让书》及《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将赔偿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公司据此办理赔款支付手续,同时取得代位追偿权,将继续向债务人追偿欠款。被保险人也要采取一切必要的、 合理的或保险人要求的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措施,配合保险公司向债务人追偿欠款。
  如被保险人在银行办理了贸易融资,并与保险公司和融资银行共同签署了《赔款转让协议》,被保险人和融资银行要共同签回《赔付通知书/回 执》,同时被保险人签署《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及《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将保险人赔偿部分的权益转让保险人后,保险公司即可按《赔款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赔款直接划至融资银行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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