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仅为协助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之组成部分。如有任何混淆或不一致之处,应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
1)请谨记,货物一经运抵目的地港口,并在送入仓库后,您应及时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检验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或者是否发生了损失。否则,将对日后损失责任的认定、损失程度的确定和保险索赔增加困难。
2)除非对货物已进行开箱检验并已取得承运人或运输公司出具保函,任何情况下请勿对受损或短少货物签具“清洁收据”。如不能立即开箱检验或有任何怀疑,应在交接回单或相关文件上注明收货时表面状态看似妥当。
3)一旦发现或怀疑有货物灭失或损坏时,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并在通知中注明您将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时效内要求其负赔偿责任。
a. 如系海上运输或陆上运输,通知时限应为提货后三个工作日内,
b. 如系航空运输,则为提货后七天内。
4)收货时发现或怀疑有货物灭失或损毁不明显时: ]
a) 要求承运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异状/短缺证明,或在提单/理货清单/收货记录上注明异状;
b) 若集装箱在到货时发现损毁或其封箴被破坏或遗失,或与运输单中所载的内容不符时,应将具体情况记载在收货记录上并保持所有有瑕疵或不符的封箴以便保险公司确认。请确保理货员在理货单上已注明损坏或有差异情况并向理货公司索取该理货清单的原件;
c) 立即向保险公司授权的检验人员申请检验并与有关各方进行联合检验定损。
5)如发生盗窃、抢劫、故意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告,并取得有关的证明。
6)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事故所造成的损坏扩大。
7)立即以电话或传真或电邮方式将事故和损坏的情况通知我司。请详细填写货物运输保险索赔申请表,并连同所有证明文件尽快提交我司理赔部。
8)索赔所需的证明文件:
a) 保单或保险凭证原件和/或货物运输申报表
b) 海运提单/空运提单/铁路货运单/公路货运单原件,或发货通知书/运输协议
c) 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记录
d) 销售合同/订购单
e) 理货清单/交接异状证明/货物损坏证明/短量证明
f) 向责任方索赔函副本及其回复原件(如有)
g) 索赔清单附详细说明表 h) 货损照片
i) 检验报告原件(如已申请检验)
j) 警察或交通事故报告(发生盗窃、抢劫、故意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
k) 根据实际需要的其他有关的文件
9)为节省时间和简化手续,以下两种情况的货物损失,无需申请保险公司对货损进行检验:
a) 当估计损失金额在扣除免赔额后在US$1,000 以内;
b) 货物整件短少 – 取得船长签字认可的“货物短卸证明单” 或港务局/装卸人签字认可的短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