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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中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法律应对

作者:信安达    新闻来源:wangluo    点击数:3077    更新时间:2015-5-11 19:34:23   [返回前页]

新三板细节问题之深度分析:

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法律应对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分析道: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搬迁但同时保留原址注册登记时,其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将发生变更,此时,公司若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将可能引致行政处罚。

现在问题是:1、如何界定主要办事机构? 2、如何区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场所?这两个问题如果不能界定清楚,将使相应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一、如何界定主要办事机构

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关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明确规定。

关于公司机构的规定,惟见《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及经营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即简称的三会一层。

但是在上述三会一层中,究竟何为主要办事机构呢?

从公司三会一层的运作功能来讲,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实际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公司常规运营事项的决策机构。在三会一层中,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实际上应该是最主要的办事机构。

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

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场所的区别

如前所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首脑机关(董事会、执行董事)所在地。

而公司经营场所则为公司执行部门为执行首脑机关的意志,由经营管理层(含各业务部门)具体执行日常业务的地方。在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不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经营场所应为总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所在地。

由此可见,公司的住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完全可能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现实中“一址多照”与“一家公司多处住所”的关系

“一址多照”并不等同于一家公司可以合法拥有多处住所。

最近,国务院一直在鼓励和推动“一址多照”模式,即在一个注册地址上可以设立众多企业。

上述行政规定(或政策)放松了对设立公司的住所方面的管制,有利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从而释放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热情。

但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管理规定》,一家公司只能有一个合法的住所,住所以外的场所,则只能以营业场所的名义出现。

在营业场所的名义下,除非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设在登记住所,否则,若公司的所有机构(包括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均在营业场所,则营业场所变成实际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从而演变为公司住所,则此时公司应当变更注册住所,否则同样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解决方案

置身于新三板的具体法律环境中,若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时,较为周全的方案为:

1、既然法律规定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将实际办公场所所在地注册为公司运营中心(以分公司形态注册)的所在地;

2、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兜底承诺,对因此可能导致的损失作出承担。

如此,即便存在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也可确保无虞的申报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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