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租赁还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使“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产生了差异。很多人对这两种概念不甚了解。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来源于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它们的法律定义是相同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由于法律标准相同,经营“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企业在操作上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是相同的。除此之外,二者会计的定义也是相同的,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
但在我国,“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还是有一定的差异:
1、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2、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
3、发展现状不同。截至2014年底,我国只有24家金融租赁公司获得了银监会发放的牌照,我省只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公司。从全国范围来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而言数量要多很多,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近140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