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4月22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将重新规范保险公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行为,同时保监会也再度重申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信托计划。与2012年的规定相比,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除了对信托公司提出具体的资质要求外,还要求保险机构对一些已投资信托项目的状况进行及时报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兑付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若存在某些情况的话,应该在投资后15个工作日向保监会报告。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二是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三是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四是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五是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某险企的投资人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认为,这可能是保监会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才对保险公司要求这么细的。据了解,保监会的此轮征求意见将在4月30日结束。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一是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是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五、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应就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由专业律师出具相关意见。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兑付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六、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
七、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
(二)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五) 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
(六)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的,可指定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行业内部评估。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评估后,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和行业内部评估结果,审慎要求保险机构调整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或指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行业内部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八、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规则,对投资涉及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对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已经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