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根本文出自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提供,如果您需代写论文,可以咨询:QQ:357500023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信用证的特点
2.1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5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
2.2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2.3信用证付款是一项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承诺。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位置。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开证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
3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类型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就认为是信用证欺诈。学界把信用证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上,信用证加以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都可称为信用证欺诈;狭义上理解则是,编造、伪造信用证单据的行为,通常情况采用狭义的含义。受益人实施的欺诈。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这是国际贸易中发案率最高、最容易得逞的一类信用证欺诈。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伪造单据。二是欺诈性单据。三是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申请人实施的欺诈,这类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受益人,主要表现为申请人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者开立“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骗取货款。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假冒信用证欺诈。二是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欺诈,这类欺诈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互相勾结,通过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关系,伪造信用证及相应单据等方法,骗取开证行的货款,然后双方逃之夭夭,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4信用证欺诈例外及其构成要件所谓“欺诈例外”,是指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原则,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付贷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信用证欺诈一般由以下条件构成。
4.1存在欺诈的事实该欺诈实施必须是存在的,而不能使推断的,不能是可能发生的事实,而是已经发生欺诈的事实。如何认定“存在”?这要求申请人提交具有说服力的、足以证明欺诈行为存在的事实,如运输单、保险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等。
4.2必须存在“实质性欺诈”实质性欺诈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何谓“实质性的”,这一词语的条件是单据中的欺诈因素对单据购买认识实质性的,或者欺诈行为对基础交易的参加人有重大影响。受益人的实质性欺诈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受益人没有明显的期望兑付的权利,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支持此种兑付权的基础。当事人提交的欺诈性单据足以影响了买方定约时的目的或者根本利益,提交的单据是关键性单据,如提单、原产地证书。根据司法实践,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倒签提单”目的不是骗取银行付款,也没有损害买方的根本利益,在实践中很难认定为单据欺诈。只有在单据确实是虚假的或者伪造的,且该种单据实质上剥夺了买方定约时所期望的目标,才构成“实质性欺诈”。
4.3使用“欺诈例外”的时间条件在卖方已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提示了信用正规的单据。如果卖方未向开证行提示单据,即使这些单据是伪造的,也不能预先适用“欺诈例外”原则。
5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措施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因此,世界上目前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欺诈,中国也不例外。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信誉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防范信用证诈骗,银行主要应从诈骗的方式入手审查: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由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通过贸易商、银行共同把关,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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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文华著.加拿大与中国经济诈欺犯罪比较.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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