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可向商务部提出补助项目承办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
(二)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三)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
(四)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五)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可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分为以下两类:(1)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2)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两类企业需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第一类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三)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