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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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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基于对投保人(即生产或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的信任,为其
向受益人(即产品购买者或消费者)保证产品质量有效性的保险业务。

目标客户
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以下
称被保证人)都可以按本条款规定向本公司投保。


三、保险责任
被保证人对其当年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由下列原
因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本公司对被保证人负责赔偿80%的损
失,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 的10%以内赔付,具体赔偿限额在特别约定中列明。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四)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由于本条(一)至(三)款责任引起的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
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经本公司和被保证人特别约定,在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时,本
公司才负责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一)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 、废品等)
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和经权利人自
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四)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
(五)产品造成使用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
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证期所致的损失;
(七)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八)被保证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
(九)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五、保险期限
自产品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购进被保证产品之日12时起,到次年同日12时止,期
限为1年。


六、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单件产品的保险金额按出厂销售价或商店零售价确定。
保险费按被保证产品当年的计划销售额和本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定预收,期满时根据实际销
售额进行调整。


七、赔偿处理         
被保证产品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本公司按下列标准的80%予以赔偿:
(一)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后的修复费用;
(二)因设计、制造等原因所致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而更换该件的重置价值;
(三)产品发生更换、退货时,其单件产品的保险金额,如果更换产品的保险金额高于重
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
(四)零部件、元器件和整件产品的重置价值以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为准,但不能超过同
类产品的当地市场价;
(五)经本公司事先同意,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的实际发生
数额,但不得超过该件产品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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