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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与P2P结合方式解析

作者:信安达    新闻来源:互联网金融    点击数:1167    更新时间:2015-4-3 21:57:16   [返回前页]

如果你对P2P平台的认识还只停留在高额利息民间借贷的中间人,那么你就OUT了!融资租赁、承兑汇票、典当、商业保理统统都已被P2P平台收入囊中。作为炙手可热的新欢,且把商业保理和P2P的结合比作一场恋爱,看看他们是如何牵手成功的。


  一、P2P与保理缘何会相亲


  (一)P2P竞争激烈,亟需创新


  在经过2013、2014连续两年井喷式地爆发增长后,P2P平台的发展甚是引人关注。一方面,P2P行业负面消息曝光不断。据网贷之家的不完全统计(下同),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而平台综合收益率则以0.56%的平均速度持续下跌;东方创投案一审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红岭创投自爆1亿元坏账、贷帮网出现千万逾期。野蛮生长的背后,P2P行业风险控制问题凸显,引发众忧。另一方面,资本流入行业持续升温。自人人贷在2014年1月宣布完成由挚信资本领投的总额为1.3亿美元的A轮融资,高调开启了P2P融资热潮后,据网贷之家统计,2014年度获得风投注资、上市公司、国资国企入股或银行青睐的P2P平台共有75家。2014年新上线的900逾家平台中,平均注册资本较2013年增长了一倍,约为2784万元,其中近61%的平台注册资本介于1000万-5000万之间。融资资本的涌入、注册资本的增加,P2P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不言而喻。


  在这种大背景下,传统的以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为主的基础P2P模式略显单调,显然已经不能满足P2P平台的业务需求。平台之间的竞争,最关键的核心是业务产品之间的竞争。为了摆脱平台同质化竞争的加剧,出现两极分化是必然趋势,现今更是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大多数平台仍然恪守传统,而少数平台则选择了向多元化发展,与传统金融行业实现融合创新。穷则变,变则通。2014年,融资租赁、票据、典当相继涉水P2P领域,为P2P打开了权益类金融资产大门。目前,商业保理新晋成为P2P新宠,开始陆续上线P2P平台,并成为了P2P叩开供应链金融渠道的重要实践。


  (二)保理遭银行冷落,转寻他路


  近两年随着银监会频频出拳收紧保理业务,银行对于保理业务的信贷额度萎缩明显。银行信贷资金历来是保理公司融资的主流,因此对于保理公司来说,与P2P联姻未尝不是皆大欢喜。


  商业保理是否可以自由投入P2P的怀抱呢?根据《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反对者认为P2P平台并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上述管理办法所谓之合法渠道。支持者则抓住了“等渠道”的“等”之一字,认为在监管政策姗姗来迟尚未明令禁止前,牵手P2P平台不失为一个良机。


  二、P2P与保理相亲成功的理由


  (一)P2P成交量大,融资能力快又强


  对于保理公司来说,P2P的巨额成交量正是它的魅力所在。据统计,2014年P2P行业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这个数字是2013年的2.39倍,月均增长速度为10.99%。截止2014年底,中国P2P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超过3829亿元。除了成交量大,P2P平台的融资能力也快,优质产品往往一上线就被平台投资人哄抢一空,甚至出现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现象。P2P平台能够扩大融资规模,加快资金流动,无疑是令保理公司心动的重要原因。


  (二)保理把关风控,收益安全两相顾


  对于P2P来说,随着问题平台的频频出现,投资人在理财选择时,已经从刚开始的盲目追求高利率转变为理性地平衡收益和风险,而保理公司的存在,就相当于是提供了更专业化、更全方位的风控保障。无论双方采取何种合作模式,P2P最担心的无非是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这一点原本就是保理公司自己在承接保理业务时的风控重点。在与P2P合作之前,保理公司自身就会对基础交易及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基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资质和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估,甚至还会配备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审核基础交易合同、银行对账单及财务报表,来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于P2P平台而言,与保理公司合作,相当于是增加了一道专业风控。同时,基于保理公司会根据实际合作模式提供回购安排或者应收账款质押安排(见下文),这无疑又增加了一项增信担保。在安全系数增加的情况下,相较其他产品而言,应收账款类产品风险低、周期短、收益高,比起融资租赁和承兑汇票产品而言,更具投资性价比,受到投资人追捧,也就难怪P2P会相中了。


  三、P2P与保理的相处之道


  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以自身名义直接作为P2P交易的资金借入方,P2P与保理的相处模式可分为两类——“直接合作模式”与“间接合作模式”。


  (一)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以自身名义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的,为直接合作模式。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保理公司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收益权,即“应收账款转让模式”和“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1、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附随于应收账款的担保措施(简称企业担保,由企业或第三方提供)一并转让给投资人,同时保理公司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2、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同时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3、对直接合作模式的几点解读


  1关于两种直接合作模式的担保措施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都可以引入一个担保责任兜底方——保险公司。由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买家信用风险(买家即保理业务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拖欠货款等各种导致应收账款损失的情形时,信用保险公司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赔付。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投资人所获得的担保增信措施也稍有不同。


  在应收账款转让模式下,投资人获得的担保主要来自于应收账款转让后附随的担保权利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或回购安排等。


  而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下,保理公司转让给投资人的是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仍然归保理公司所有,但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承诺逾期回购的方式为其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向投资人提供增信。


  2关于两种直接合作模式的选择适用


  相比之下,应收账款转让模式则受限于其他因素。保理公司在选择适用两种模式时,不妨参考以下内容:


  1)应收账款是否具备可转让性。保理公司与企业签署的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中如明确约定保理公司不能转让应收账款的,建议采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以免在保理业务合作协议项下就转让应收账款事宜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企业担保是否有效。如担保方与保理公司存在任何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或明确该等担保仅针对保理公司提供,或明确约定一旦应收账款转让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建议采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以免因投资人的担保落空而导致保理公司逾期回购的风险增大。


  3)企业担保变更是否便捷。虽如上文所述,附随应收账款的担保在应收账款转让时一并转让,其效力不受是否完成物权公示的影响,但如果投资人提出要进行抵押登记变更或者要求交付质押物的,保理公司应当配合完成相应手续。因此,从担保变更是否便捷的角度出发,对于因投资人人数较多导致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履行困难的情况,或者应收账款需要分拆转让而质押物难以分割的情况等,建议采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以免降低投资人的积极性。


  商业保理与P2P的恋爱道路才起步不久,有些问题需要时间去磨合,还有些问题需要时间去发现。希望P2P与商业保理能共同进步,健康发展,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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