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出口企业正确认识“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的隐藏风险,概况起来看,隐藏风险主要有:海关风险、产品风险、买方非正常提货风险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间的经济互动和贸易往来愈加深入和频繁,买卖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开始逐渐减弱,同时,国际贸易对速度和实效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由于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结算本身所固有的手续繁琐、收费名目多、申请人保证金或授信额度占用等局限性,对新形势下国际贸易需求的适应性逐渐降低,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开始逐步放弃L/C结算,改用托收、赊销等其它结算方式。其中,“预付款+大DP”的结算方式被出口企业普遍认为是L/C之外控制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但笔者在长期与出口企业接触的过程中发现,相当数量的出口企业和外贸从业人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结算方式下的隐藏风险,并因此导致收汇损失。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对“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下的风险及相关管理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中国出口商E接受土耳其买方I公司网上询盘,并签署贸易合同,合同总金额USD83,421.40,约定支付方式15%预付款,85%见提单副本付款。2012年3月底,买方I支付预付款USD12,514.00,出口商E发货,并通过邮件将单据副本传递至买方。买方I称由于公司内部临时出现的其它事务耽搁,暂时无法付款赎单,并称会在货物到港前安排货款。此后,出口商E多次邮件、电话催促,买方I一直未付款赎单,但称会尽快安排。直到货物到港后两周,买方突然邮件告知由于当地市场行情变动,价格下行,要求给予10%的货款折扣,否则将拒绝提货。出口商E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通报可能损失。
案件处理
接到报损后,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迅速介入。调查发现:第一,该产品当地市场价格平稳,并无明显下行趋势;第二,此前该买方曾以类似理由要求其他两家供应商给予不同程度折扣,且要求最后得到满足。
综合分析后,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初步断定该买方存在信用问题,恶意要求折扣。但由于土耳其海关相关政策要求比较特殊:第一,货物到港后,如未收到收货人正式的“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货物退回出口港或转售;第二,货物到港45天内(非海运方式20天内)无人认领的,海关有权做无货主处理并拍卖该批货物,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及相关费用;三是货物被拍卖时,原进口方为第一购买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经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多次与买方沟通,买方始终不同意出具正式的“拒绝收货通知”,坚持称自己愿意提货,但要求10%折扣。因此,退运或转卖的方案均不具可行性。
考虑到当地海关的相关政策,同时本着最大程度减损的原则,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同意出口商E答应买方要求,并在买方付款提货后及时启动定损核赔程序,对出口商E进行了赔付。
“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下的隐藏风险
本案项下,出口企业由于过度相信“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的收汇控制功能,而忽略了其中的隐藏风险,导致货款损失。“预付款+大DP”的结算方式在正常情况下的确可以通过“预付款”增加买方的违约成本,提高买方的“提货意愿”,在货物到港后要求买方尽快付款提货,即使买方拒收货物,也可以通过联系货代或船公司完成转卖或退运。如果预付款比例合适、市场行情又好,甚至不会产生货值损失。
但必须注意,“提货意愿”并不等同于“付款意愿”,如果买方“提货意愿”强烈但“付款意愿”较弱,则容易导致买方想方设法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货物,从而致使预付款“增加违约成本”功能失效。甚至存在不良买方以预付款为诱饵,以余款“大DP”结算为幌子,利用结算方式本身的缺陷和漏洞,达到恶意拒收或获取折扣的目的。因此,广大出口企业正确认识“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的隐藏风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概况起来看,隐藏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
海关风险
部分国家(或地区)海关出于对国内进口企业的保护,在退运或转卖方面会出台相关政策加以限制。比如,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尼日利亚、土耳其等国海关均规定货物到港后如果要退运或转卖,必须获得原收货人出具的“不反对声明书”(Non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或正式的“拒绝收货通知书”。另外,部分国家海关对货物滞港后的罚没期较短,印度、斯里兰卡为30天,土耳其为45天。对超过罚没期仍未提取的货物,海关将没收、拍卖,甚至销毁。虽然各国理论上均可以有条件地申请延期提货,但一般较难申请成功。这些政策如被不良买方利用,则极易导致货物到港后被恶意拒收或要求不合理折扣。
产品风险
“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下,如果出运产品为买方定制产品、特殊规格产品、易腐易变质产品、对储存条件要求较高的产品或目的港港上费用较高但货值较低的产品,若遭遇买方恶意拒收或要求不合理折扣,同样不能实现退运或转卖。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能被迫答应买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因为对于买方定制产品或特殊规格产品,由于不同客户要求不同或市场需求度较低,基本无法转卖,即使能够转卖货值也极低,损失反而更大;对于易腐、易变质产品或对储存条件要求较高的产品,由于退运或转卖时间、储存条件等的不确定性,极易丧失货物固有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形成全损;对于港上费用较高而货值偏低的产品,转卖或退运可能要支付相对于货值高昂的费用,况且港上费用较高的国家,海关相关手续一般也较繁琐,也就极大地降低了出口企业寻求退运或转卖的积极性,被迫答应买方的不合理要求。
买方非正常提货风险
“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下,买方非正常提货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F组贸易术语(主要是FOB)下承运人擅自放货;二是银行托收下代收行擅自放单;三是买方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正本提单并提货。
第一,承运人与买方勾结并擅自放货的情况在2000年左右曾较为普遍,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专门下发《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对广大出口企业进行风险提示,虽然近几年不多见,但亦偶有发生。
第二,代收行擅自放单的情况主要发生在银行远期托收的情况下(D/P after sight),主要表现为部分资信较差的银行违反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 522,URC522),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根本不认同D/P after sight的操作,直接按照D/A处理,在买方承兑后即将提单交给买方。
第三,至于买方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正本提单的情况,则多伴有诈骗发生。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间,浙江、福建、山东、辽宁、上海等地多次出现希腊买方在银行托收项下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正本提单,不付货款而直接提货的情况。
“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下的风险管理建议
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是为顺应特定交易而产生的,结算方式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合适与不合适之分。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它自身所固有的特点,只要认识全面、运用得当,每一种结算方式都可以成为特定交易中的“最好”(最合适)的结算方式,“预付款+大DP”也不例外。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预付款+大DP”结算下的风险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化解海关风险和产品风险
出口企业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充分利用好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了解、评估和跟踪买方的信誉、实力及经营状况等资信信息,在交易前排除存在不良记录的买方。同时,正确认识“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将其全部纳入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范围内。在遭遇不良买方恶意拒收和要求折扣时,一定不要擅自轻易对买方做出让步,而是要第一时间向中国信保通报情况,在中国信保的帮助下充分调动承运人、银行、信保当地渠道等各方资源寻求解决方式,有效化解目的国海关风险和产品风险。即使最终发生损失,也可以通过信用保险完成风险转嫁,从中国信保获取赔付。
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和承运人,最大程度控制货权,尽量避免承运人无单放货
相当一部分中小型出口企业认为以FOB为代表的F组贸易术语操作简单、省时省力,但殊不知,方便简单的后果是“大DP结算”下放弃了对货物的进一步控制。因此在“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C组贸易术语,若必须用F组贸易术语,则尽可能要求买方选择从业时间长、规模较大、声誉较好的承运人,以便最大程度降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可能。
银行托收情况下,注意考察代收行操作习惯及信誉,尽量规避代收行擅自放单
“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下,应尽量选择实力及信誉较好的代收行。同时,应指示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另外,交单后要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保持密切联系,严防其擅自交单给买方的行为,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国内的托收行向代收行主张相关权利,以防止因错过时效而导致无力追溯。
增强合同意识,树立长远眼光,不在合同确立后擅自单方面涨价或变相涨价,以免倒逼买方恶意拒收或要求折扣
部分出口企业(尤其是农产品(10.18, 0.04,0.39%)行业)合同意识和商业契约精神不强,在产品价格上行期间,往往在合同订立后擅自单方面上调价格,致使买方产生报复心理,利用“预付款+大DP”结算下的漏洞,待货物到港后,拒不提货并要求折扣。因此,广大出口企业一定要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长远合作、互利共赢为追求,而不要因为短期的小利放弃长远合作的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