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市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关于落实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工作的函》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0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一、申报补助企业和保险机构的条件
(一)可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分为以下两类:1.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2.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它企业。两类企业需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3)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4)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5)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可申请专项资金的保险机构是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内贸信用险补助项目承办机构名单的公示》认定的保险机构在深圳市的分支机构。
(三)投保或被投保的中小商贸企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来确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每个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二)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其它企业,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它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承办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且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每个保险机构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且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四)对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并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5%的行业保费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其最高补助上限。
(五)专项补助资金的总额以财政部下达我市的资金总额为限。
三、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具备条件的保险机构深圳分公司提出,投保企业及保险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3年度深圳市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自证材料(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公司出具的2012年5月1日-2013年4月30日期间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5.申请农资行业保费补助的企业需在提交上述1-4项材料的基础上,在《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中标明农资产品类别(类别包括: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
(二)保险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3年度深圳市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报表(附件3);
2.符合申请风险补偿条件的业务对应的保单(复印件);赔款转让协议(复印件)、投保企业提供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利息单或融资银行盖章确认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报表》。
3. 2013年度深圳市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4)
4. 2013年度深圳市国内贸易信用险风险补偿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5)。
以上申请材料若为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本市具体承办保险机构,由本市具体承办保险机构统一汇总后,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送市经贸信息委。
申请专项资金的本市具体承办保险机构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向市经贸信息委报送申请材料。
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向市财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委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并联合市经贸信息委将资金审核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及商务部。
五、其它注意事项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认真做好账务处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市财委、市经贸信息委将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2013年度深圳市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
申报表
2. 企业自证材料(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
3. 2013年度深圳市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
申报表
4. 2013年度深圳市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情况汇总表
5. 2013年度深圳市国内贸易信用险风险补偿项目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