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时效。当获悉买方破产的消息,或买方拖欠货款已,经超过一定时间,或买家提出不赎单收货,或买方所在国发生事变影响到买方按时支付货款时,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告知信用保险公司其可能受损的每批出口货物的品名、支付条件、出运日期和受损金额等详细情况。索赔时效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止。保险人收到“可能损失通知书”以后,理赔工作就算开始了。
2.施救措施。理赔人员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指导被保险人及时采取减少和挽回损失的措施。
3.索赔文件。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
(1)证明被保险人已按贸易合同出口的文件,如买卖合同、提单、发票、汇票、报关单和托收委托书等;
(2)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已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文件,如保险单、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及保费计算书等;
(3)证明损失确实已经发生及损失原因、损失金额的文件,如银行有关买方不赎单、不付款的通知,买方破产的法律文件或报刊报道,转卖货物的发票及有关费用的收据等;
(4)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保单条款规定的义务,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的文件,例如双方往来函电、拒付抗议书等。
4.赔偿等待期。
如果损失原因为买方拖欠货款,则赔偿等待期为4个月。
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货物重新出售或处理完毕后1个月。
由于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政治风险事件发生后4个月。
5.赔款转让。
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是以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为前提的。
6.追偿。追偿工作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高过其他任何保险。这是因为:
(1)追回款收入可观,在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收入中占有相当比重,对改善经营成绩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积极追偿也是对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维护,如果只赔不追,必将导致更多赔案的发生。
(3)通过追偿可以进一步搞清案情,有助于查明错赔和骗赔案件。
(4)追偿过程中可以获取大量承保时需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