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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针对海外制造商酝酿设立产品问责制

作者:信安达    新闻来源:经济参考报    点击数:3851    更新时间:2011-6-16 19:42:44   [返回前页]

    美国“外国生产商法律问责法案”最近或将通过国会立法,该法案要求外国出口商必须在美国设立“注册进口代理商”,要承认美国司法管辖,要向美国政府及时报告该生产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召回信息,即使该产品问题发生在美国境外。通过此法,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 PSC )不仅掌握本土产品责任信息,还会了解厂商在其他国家的产品责任情况。

  美国国会网站显示这份日期为2月24日的法案要求,没有在美国设立注册进口代理商的外国生产商,不允许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法案要求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农业部也要审核对外国食品生产商的注册机构。

  据美国《代顿每日新闻》报道,美国众议院下属商务委员会近日将批准该法案。该法案的支持者*议员迈克特纳透露,上月底法案已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 

  长期作为企业产品安全法律顾问,代理涉及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调查、召回及诉讼案件的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律师约翰·莫斯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该法案提出之时并不被重视,很多人以为最终不会获得批准,不过现在来看该法案近期很有可能通过国会审议,形成法律。” 

  分析人士指出,该法案能使美国消费者更便捷对外国生产商进行诉讼。美国消费者联盟政策顾问冈迪亚说,对消费者的损害大部分是由问题产品造成的,美国消费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合法补偿。 

  美国正义联盟(A m ericanA ssociationfor Justice)公共事务主管津纳说,如果消费者不能问责外国生产商,那就需要政府强制他们按照美国的商业环境和标准来运作。美国去年83%被召回的问题产品是外国制造的,政府正在设立海外制造商的产品问责制。 

  海外媒体认为,该法案如果通过,无疑将会对出口到美国的外国生产商造成巨大影响,增加进入美国市场的成本,形成贸易条件的附加限制。此外,该法案还要求美国海关和边境检查机构能够有效确认注册机构是否为外国生产商的真实代理机构。由于部分最终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由不同厂家拼装,而且贸易中存在复杂的商业供销关系,这个确认过程有些复杂。 

  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法案无疑会增加企业负担和成本,甚至不近人情,企业在贸易往来中没有义务和相关资源来处理这种要求,最简明和常规的是按该国进口方订单要求即可。” 

  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律师约翰·莫斯强调,全球市场正越来越注重产品安全问题,产品责任会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中国所面临的新挑战。当出口产品由贴牌代工生产(O E M )转向自有品牌经营时,这种挑战会尤其明显。他举例道,韩国L G集团也曾在美国市场销售O E M产品,1999年以后才经营自有品牌,随之而来的是诉讼逐年增加。

  他还提醒出口产品到美国的中国企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及时报告处理,避免负面影响。他说:“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反应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一定要充分,不能放任产品质量事件得不到解决而任其发展,否则,会对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产生负面效应。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 PSC )的报告应当及时,该报告是保密的,在应讼时也可作为抗辩理由。而且,在很多情况下,CPSC对这类报告会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不用召回。即使CPSC决定召回,由于履行了报告义务,企业也不会被罚款或者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会大大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此前深陷“召回门”的丰田就是没及时处理问题产品,品牌形象和公司业务大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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