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互保协议。
2、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而是正式信用额度核准后再签订。
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评估买方资信情况并给予额度。
4、根据进口商分布情况,出口保理商选择进口保理商,并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求传递给进口保理商。
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商业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初步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6、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通知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初评结果。
7、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通知信用额度初评结果。
8、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
9、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保理信用额度。
10、进口保理商正式核准信用额度或拒绝核准信用额度。
11、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信用额度的核准情况通知出口商。
12、在被核准信用额度的情况下,出口商装运货物。
13、出口商并应将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声明及发票副本提交出口保理商。
14、同时,出口商将发票及介绍信寄(发票上转让条款及介绍信中均表明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或经由出口保理商转让给进口保理商)送进口保理商或由出口保理商代寄(若为D/A方式下的话,则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将装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办理托收,若出口保理商为银行的话,一般出口保理商即为托收行)。
15、若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应出口商申请提供发票金额一定比例融资。
16、出口保理商签署将有关转让发票的情况通过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往来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
17、进口保理商向债务人催收货款。
18、进口商到期向进口保理商付款(在D/A方式下,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款,若进口保理商为银行,一般代收行亦为进口保理商)。
19、进口保理商将货款转付给出口保理商(在D/A方式下,代收行将款项付给进口保理商,或由进口商直接付给进口保理商并给予代收行确认,再由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同时向出口保理商寄送对账单和付款报告表。
20、出口保理商扣除预付款融资、融资费、保理费、单据处理费、银行汇款费用后,余额支付给出口商,并不时与出口商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