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信安达保险!     [设为首页]   
[企业管理咨询]   [新闻资讯]  [律师答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增值服务]  
首 页旅游保险境外工作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案例分享
   所有保险分类
      境外工作保险-365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运输保险
      金融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绑架勒索、能源及工程险
      意外健康重疾保险
        旅游保险

   常见问题
 
   客户服务




       电话:18902846180 
      在线QQ:
    [理赔报案]      [保单查询]  
  当前位置:常见问题

了解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一、什么是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

所谓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就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了D&O保险,赔偿问题就能够在一定程度得到保证,所以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不仅需要有法律、法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更应该有相应的制度,使这种权利能够实现。

二、为什么需要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

近年来,美国、欧洲及亚洲的知名企业财务丑闻接连爆发,全球司法在公司管治上的更多关注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提出更严格、更广泛的管理标准,将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提升到空前的高度。

随着国内相关立法及监管的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管个人受诉的几率不断上升。同时,H股海外上市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国内公司董事及高管个人在海外受诉的风险明显增加。

-监管力度加大
-投资者的诉讼意识增加
-对董事或高管提起诉讼作为谈判的策略
-当董事已不再是一份优差;不少独董也感到其法律风险的增加,与其薪酬回报的不成比例
-D&O保险越来越普及
-美国上市公司约95%已购买D&O保险
-香港上市的公司约70%已购买D&O保险

三、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法律依据

与D&O相关的法律
一、Common Law Liability (普通法责任)
    ——Fiduciary Duty (信托责任)
    ——Duty of Loyalty (忠实义务)
    ——Duty of Care (勤勉义务)
    ——Duty of Disclosure (披露义务)

二、Statutory Liability (法定责任)
    ——Company Law (公司法)
    ——Securities Law (证券法)
    ——Listing Rules (上市规则)
    ——Employment Ordinance (雇佣条例)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提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代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管自买自卖。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如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四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 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 证券承销商;
        (四) 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 服务机构;
        (六) 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 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四、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作用

当公司代董事高管承担对股东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时,D&O保险将公司补偿董事高管的责任转嫁予保险人,避免公司因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当法律或者章程不允许公司代董事高管承担对股东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时,董事高管因个人财力有限,股东或第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D&O保险的赔偿限额一般达一千万以上,往往能为股东或第三者提供充分的赔偿。


   投保需知
   理赔需知
   下载中心

 [友情链接] : 保险单证下载 工信部网址 信安达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