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基本案情:
赵某系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职工,2004年7月5日按照微软公司的要求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冶。诊断结论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踝骨软骨损伤。赵某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赵某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赵某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遂后,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
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赵某系按照微软公司的安排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赵某在微软公司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判决如下:1、撤销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者: 蔡小雪,最高人民法院。此处有所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