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基本案情:
彭某系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某信用社副主任。因工作需要,2013年10月21日至31日,彭某被安排在单位全天候值班。2013年10月25日下午6时45分钟左右,正处于例假期的彭某在单位宿舍澡堂洗澡时不慎触电当场死亡。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对彭某作工亡认定。市人社局以彭某触电身亡的单位宿舍澡堂不是彭某的工作场所、彭某触电身亡并非工作原因为由,对彭某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亡。彭某亲属不服,向法院起诉。
审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彭某在单位宿舍澡堂洗澡的场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彭某洗澡触电身亡是否与工作有关。彭某生前系信用社副主任,属该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因农村基层金融单位特殊的工作需要,其于2013年10月21日至31日被安排在工作单位24小时(即全天候)值班,既然如此,彭某2013年10月25日下午6时45分在单位宿舍洗澡触电身亡的时间,应系工作时间。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信用社的办公区与生活区在同一院落,生活区内的宿舍与澡堂的权属归单位所有,彭某全天候的值班职责应该是守护整个信用社院落的财产安全,生活区也应该是彭某全天候值班的工作场所,由此可见,彭某触电身亡的单位宿舍洗澡堂也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彭某在单位全天候值班,加之正处于例假期,其于下午6时45分许在工作场所的澡堂内洗澡,一是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二是可以缓解工作疲劳,对工作有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彭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触电身亡,其死亡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精神完全相符,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来源:工伤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