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基本案情:
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与黄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约定黄先生在公司的油漆部门担任打磨工作。因从事木业打磨的工作接触粉尘,2015年8月22日18点左右,黄先生完成工作后离开车间去单位浴室洗澡,洗完澡走出浴室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黄先生确诊为三踝骨折。当年12月,黄先生向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嘉定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黄先生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木业公司不服,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审理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在原告木业公司从事打磨工作,工作中必然接触粉尘,原告对此也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高温、粉尘、油污等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同时,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上班前、下班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从事的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或收拾工具和工具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
因此,本案中职工在单位浴室洗澡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作的后续性事务或收尾性工作。因为洗澡行为是工作结束后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是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嘉定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