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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货主投保事宜

案例类别:运输保险案例    点击数:1868    更新时间:2015-1-12 15:58:24   [关闭窗口]

 
物流公司(英语:Logistics companies)是一种运输、货运、物流公司的类型;全国泛指经营物流相关的运输、仓储、配送等行业的公司。实践中,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为了全力投入到产品的生产中,对物流这一块就通过合同的方式全权外包给专业的物流公司。所以造成物流公司越来越多,越做越大。一些大型的物流公司提供全程一条龙服务,作为投保人也为客户投保。这种现象已经很常见,但是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注意。
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效力?在物流过程中出现货损,保险人还要不要理赔?理赔后是否有权向物流公司追偿?
我国《海商法》第44条规定: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那这种投保方式是否就意味着保险利益转让呢?这就要区分物流公司在办理投保时所填写的内容。
如果物流公司不仅将自己作为投保人,也填为被保险人。那么这就属于将保险利益转让的类似条款。而在出现货损需要理赔时,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物流公司并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拒赔。
如果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实际货主作为被保险人。那么具有保险利益的还是被保险人,出险的时候只要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就应当理赔。所以,这种操作是有效的。那么下面的问题就是保险人在理赔后,能否向投保人,也就是物流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呢?
这个问题,《保险法》并没有特别指出,实践中也有争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属于保险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如果不能享有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则有失公允。
第二种意见认为,投保人也属于保险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同样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问题的关键就落到投保人是否属于第三者?《保险法》第62条接着指出“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提到了 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并没有投保人。
因此,我认为,物流公司这种操作模式存在就有其合法性,只不过并不像物流公司想象的那么美好,认为自己也可以受到保险的保障,在物流公司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时候,保险人可以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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