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员工用餐后横穿马路出车祸,能认定工伤吗?
一食品公司员工蒋某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车祸受伤,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其为工伤。一审、二审法院虽然对案情认定有分歧,也均不认定其属工伤范围。近日,广州市中院剖析该典型案例。
聚餐途中横穿马路被撞
2009年10月11日晚,蒋某和工友凑钱在南沙一餐厅聚餐。用餐后,蒋某步行横过机动车道,与一货车发生碰撞被送院医治,经诊断为特重型创伤性颅脑损伤、脾脏包膜下血肿。
2010年5月,蒋某向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单位则表示,当天蒋某所在车间的下班时间为15时20分,而事故发生在19时20分,并不在上班时间及途中;聚餐并非公司组织的活动,只是员工自发行为;车祸时,蒋某大部分工友还没吃完,蒋某为找女友,提前离开横穿马路才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一、二审均不予认定工伤
南沙区社保局调查后,认为蒋某的情况不能予以工伤认定。蒋不服,将区社保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蒋某发生车祸时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或上下班途中,当晚的聚餐也并非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此,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蒋某不服,后向市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聚餐活动起初由少数员工提议,后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组织而成为公务聚餐,聚餐地点属于蒋某工作场所的延伸。但证据显示,蒋某在聚餐后离开时并未走人行过街天桥,而是在横穿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即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下班的必经路线上,遂维持原判。
法官析案
工伤认定围绕“因工作原因”进行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所受的人身伤害不构成工伤,但在案情认定中存在一定分歧: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参加的部门聚餐不是公务聚餐,二审法院则认为原告参加的部门聚餐可认定为公务聚餐。也就是说,一、二审法院对于参加公务聚餐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没有异议,而对本案中的聚餐是否为“公务”存在不同意见。
判断聚餐活动是否为“公务”性质,是本案认定工伤构成的难点。以聚餐活动是否由单位组织是判断“公务”性质的标准之一,不过,单位组织并不一定能代表“公务”性质,其主要原因在于“组织”内涵过于宽泛。单位呼吁职工参加某一项活动,无论该活动是公务还是领导提议的私人聚会,均可以用所谓的“组织”或是通知的形式。并且,在这些形式下单位安排用车也不能说明是在履行工作职务,而可能仅仅是单位提供交通上的便利。因此,判断“公务”性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且应当满足“基于劳动契约并处于用人单位支配之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