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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修井机事故的产品责任理赔案

案例类别:产品责任保险案例    点击数:2153    更新时间:2013-8-1 21:55:46   [关闭窗口]

  1.案由
  本案的起因是发生在2008年5月19日的一起修井机事故,事故发生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临近墨西哥的一个镇内。事故造成了内瓦瑞兹先生的死亡。事故发生在某型修井机上。受害人家属于2009年底将钻井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设备的生产商、销售商在内共9名与此次事故的相关各方列为被告,向德州华特县第143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9名被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包括不当致死损害赔偿、余生诉讼赔偿等共计1500万美元。

  事故的基本情况是:某型修井机一根泥浆软管在工作过程中勾住了一处阀门,造成阀门弹开,喷出高压液体击中受害人致死。

  2.案件各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原告包括死者的妻子、子女和他的父母。
  被告共9名,包括6名美方当事人:某型修井机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商D公司;该型修井机的实际经销商M公司;死者的雇主;钻井地区的经营者;还有事故发生时监督修井机工作的两名员工。还有3个中方相关企业:某型修井机的直接销售方CA公司;该型修井机的实际设计、生产单位CB公司,与CA公司签有内贸合同,且合同约定由CA公司购买相应产品责任保险;CA公司在美国的独资子公司(CC公司),它只配合母公司进行合同签订操作,但不参与合同签订。
  CA公司(被保险人)2008年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向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购买了产品责任险,根据保单记载CB公司也是被保险人之一。

  3.诉讼和调解过程
  2008年5月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与直接经销商M公司进行过交涉。被保险人也在事故发生后从其代理商处口头得知该事故,但死者及代理商并未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书面索赔。被保险人得知上述消息后,立即根据口述情况对事故进行了简要分析,也认为其不应负相应责任。此后被保险人将该情况口头通知保险经纪人,并通过经纪人通知保险人。
  事故发生后,在美国当地进行了5次听证会,第5次听证中,受害人将被保险人做为追加被告列为共同被告。2009年12月9日,CC公司第一次收到起诉文件,2009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得到起诉消息,并通报保险人;2010年1月4日被保险人收到正式起诉书及传票,起诉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对CB公司的诉状于2010年1月27日送达。

  诉状对事故发生时监督修井机工作的两名员工的诉由为:两被告未能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且在事故发生时未能适当监督工作情况。针对CB公司,诉状称修井机有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对其他被告诉状称未能适当保养修井机,且未能在事故发生时监督内瓦瑞兹先生。
  2010年1月29日,被保险人就该案件与保险人正式协商。此前,CC公司和CB公司均已自聘律师进行了前期调查,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协商之后,保险人正式确认了其保险责任,并聘任其海外律师全面接手该案件,积极应对。授权海外律师的和解金额为50万美元,包括抗辩费用。
  对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经销商的证词是:主要由于泥浆软管较长造成,且阀门并非其安装。其它人员(区域经理、现场负责人、现场工程师)证称:现场管理不严、阀门配制不合理、阀门没有拧紧等。由于各证人证词不统一,且存在相互矛盾的内容,始终没有一个较清晰的认定。
  同时,D公司和M公司在不承认任何指控的情况下对CB公司、CA公司和CC公司提起了交叉诉讼,请求分摊责任及第三方责任赔偿。

  保险人的海外律师接手后,首先对审理此案的法院对CB公司的管辖权提出抗辩,理由是CB公司与德克萨斯州没有充分的联系。但本案另一被告D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部分不利于该管辖权的抗辩。
  2010年3月5日,在美国进行初期和解谈判。此后,保险人律师积极与原告和经销商D公司的律师等各方进行和解与协商。最后,原告对产品被告提出70万美元的和解要求,D公司律师提出D公司(包括M公司)承担37.5万美元,中方承担32.5万美元;最后于2010年4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

 三、对修井机事故产品责任理赔案的分析

  1.产品严格责任原则

  在本案中,与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相关的单位共5个,全部被列为被告。被保险人CA公司是作为第九被告被列入起诉的。最后产品被告的和解金额共计70万美元;其中,中方各单位共承担32.5万美元,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其余由美方的代理商和经销商承担。从该和解结果应认识到两点问题:

  首先该结果是由美国施行的产品严格责任原则所决定的。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市场交换较为淳朴,产品本身的功能构造也较为简单,商品质量容易鉴别。该时期的产品责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根据契约自由、神圣原则,因产品缺陷而导致买方损害的后果均由买方自主承担,卖方一概不负责任。该时期也被称为“买主自行小心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关系日益复杂,产品的科技含量也与日俱增,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常利用其信息和资金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交易双方谈判能力的悬殊,从而兴起了消费者保护运动,促使了契约担保原则,过失原则出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该原则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负有明示或默示保证产品符合特定用途,如有疏忽或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该原则下,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这对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消费者而言存在较大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发达国家逐步采纳了产品严格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人只要能证明产品有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产品责任还有持续加强的趋势,对一些常识性的使用风险,如果产品未能明示,也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种种迹象表明,在一些发达国家已逐步迈向“卖方小心时代”。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胶管不是生产者设计制造,阀门也不是经销商负责安装,但他们难以反驳产品有缺陷的指控,最后只能接受和解结果;提供产品的相关各方,包括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各方共同协商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采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我国目前未施行该原则是目前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该原则的施行应是可见的。因此,不论是出口商,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认识到产品责任险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关于产品责任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本案在应诉过程中曾尝试抗辩德州法院对CB公司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虽然最后以和解结束,未涉及管辖权问题。但在应诉过程及应诉期间美国的一些判例及立法的新动向均表明美国将增强对外国制造商的管辖权。
  2010年2月2日,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尼卡斯特罗诉美国麦金太尔机械有限公司一案中判定,任何外国制造商明知其产品有可能流入新泽西州,新泽西州法院对该外国制造商就有管辖权。法院还指出在当今全球性贸易的情况下,外国制造商将其产品投入商业流程以便经销至美国50个州,新泽西州对其行使管辖权是公平的,因为将产品经销至美国50个州就表明制造商知道其产品有可能被销到任何一个州。
  该判例的形成与美国的一些法院和参议员试图扩大对外国制造商的管辖权是相呼应的。美国参议院的一些议员已经提出了一个名为“外国制造商法律责任法”的法案。该法案提议外国制造商必须在美国设立一个注册代理人,其设想是让原告能容易地向外国被告送达文件并取得管辖权。
  尼卡斯特罗一案判例的形成和新法案的提出,均表明美国对外国制造商的司法管辖权将扩大,今后以管辖权抗辩产品责任将难以成立,出口美国的产品责任险也将增大。

  3.专业应对产品责任纠纷是成功处置的关键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已投保产品责任险,且保险已覆盖其上游制造商,因此,在正式接到起诉书后,就统一由保险人的代理律师全权代理CC公司、CA公司和CB公司的应诉工作;一方面避免了多头应诉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得专业律师能够快速介入,积极主动与原告和其他相关被告进行沟通与协调。同时,保险人自身对该案的索赔也有准确的判断,以50万美元的额度(包括抗辩费)授权其律师;其间代理律师也曾提出过提高授权,但最终处置结果是32.5万美元赔偿金,和15万美元左右的抗辩费;表明保险人的专业判断很准确,使得本案在2个多月内就得以迅速和解。最终的结案结果与索赔总额1500万相差悬殊,也与很多上百万元美元赔付的产品责任案例相比少了很多,这都得益于专业应对和第一时间的主动和解。

  4.抗辩费用高昂

  在美国,律师费用十分高昂,以本案为例,律师收费以时间计,辩护费率为:合伙人每小时275美元,六年以上高级律师每小时235美元,其他人员依次递减,最低的法律助理是每小时100美元。本案共计支付包括律师费、翻译费在内的所有抗辩费用达15万美元,接近和解金额的一半。因此,如果应对不当,抗辩费用就有可能超过赔付费用。

  四、启示

  (一)对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尤其是出口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十分必要

  在产品严格责任制下,无论是制造商、经销商、分装商、还是进口商,只要是产销环节中的一环,均须对产品所致之损失负无过失至推定过失的赔偿责任,况且很重的连带责任、跨国诉讼流程、庞大的诉讼费用,都令稳健的企业选择步步为营,利用已知的费用来分散未知不确定的损失,产品责任险就是规避经营风险的必要选择。
  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分工和专业化,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本案来看,若不是由保险人接手全面代理专业应诉,而是各被告各自应诉,不仅费时费力,影响各自的生产;50万美元也很可能难以结案。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其长期的承保和风险控制经验,为企业的产品责任安全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化建议,协助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也能帮助企业对消费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

  (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充分认识产品责任险的风险,建立有效的应诉渠道,具备快速处理案件的能力

  充分认识产品责任险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是出口企业为适应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随着国内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环境的完善,产品责任险具有增强、增大的趋势。作为保险企业应认识到风险的增大正是保险的机会,要能有效把握该机会,应具备产品责任险的风险识别和管理的全面能力,具体地:
  一是要建立一支优秀的承保、核保队伍。具备专业的风险识别能力,能有效辩识相关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中的风险;目前,产品责任险基本上是非标准化产品,在队伍建设上,应考虑分产品大类建设,以逐步积累经验,分类推进产品的标准化,提高产品定价的准确性,才能有效控制风险和开拓市场。此外,在承保之后,要重视对企业在产品设计、销售直至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规避和管理指导,真正做到保险为企业服务。
  二是建立一条能快速有效反应的应诉理赔渠道。在产品严格责任原则下,多数事故发生后,均涉及理赔问题,也会存在受害方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等问题。因此,面对责任事故发生时,能否准确定位产品责任,能否与索赔方有效沟通是决定能否成功处置产品责任险理赔的关键。作为保险公司,一方面应建立一支高效的理赔队伍和机制,做到能及时准确定位产品责任,然后才能做到快速反应。其次,应与海外专业的律师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借助专业律师的应对能力,与索赔方形成有效沟通。能成功处理理赔案件,既可以减少赔付金额,也能够减少对企业声誉等的影响;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专业服务商,从而做大产品责任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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