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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钢圈突变形 骑车人惊魂

案例类别:产品责任保险案例    点击数:2167    更新时间:2013-8-1 15:15:32   [关闭窗口]

   19岁的小熊兴冲冲买了辆自行车,没想到次日在行驶途中,车轮钢圈莫名变形,让他遭遇惊魂。虽然店方答应退货,但小熊认为,店方应该补偿他来回所花的20元车费,为此昨天下午足足和店方交涉了2个小时,才得以解决。

   据熊先生介绍,前天,他在位于杨高南路的易初莲花超市购买了一辆“宏超”牌自行车。昨天上午,小熊骑车出门买水果,车骑至长岛路时,突然感觉车尾被人猛地拉住了似的,不能前行。由于惯性使然,一个趔趄,顿时从非机动车道上翻车倒在机动车道上。在此瞬间,只听到身后一记刺耳的刹车声。幸亏后面一辆桑塔纳轿车及时刹车,才避免了一场意外。小熊爬起后注意到,自行车的后轮钢圈不知何时已经扭曲变形。钢圈居然能“软脚蟹”到如此地步,让他百思不解。吓出一身冷汗的他在旁边站了几分钟恢复平静后,扬招了一辆出租车,赶到超市交涉。

  店方愿意退货。但小熊认为,自己前往交涉“打的”所花的20元车费,也应该由店方出。但店方不肯,提出能否用相应的礼品补偿。昨晚,记者从小熊处了解到,最后经过约2个小时的交涉,店方还是赔付了20元。

编者按:这是一个典型的产品责任案例,店方即经销商之退货和赔偿均出于其经销的有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第三方)的相关损失。至于该缺陷是制造缺陷还是设计缺陷要看造成自行车钢圈突变的具体原因。而店方最终给付的赔偿,则完全符合目前国内外对于产品责任赔偿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此进行了补充,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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