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系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2000年5月12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上海出差,当日中年1点50分,途经海门市海港公路长江水厂西侧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后经法医鉴定,袁某为4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2003年4月17日,该公司向启东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单位司机袁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同月24日,启东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所受伤害属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工伤。该公司不服该认定,申请启东市人民政府复议。同年12月26日,市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认定书。而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仍不服,认为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属蓄意违章行为,所以应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工伤。为此,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您认为法院该如何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中袁某虽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是属过失行为,非主观上故意,故不属于蓄意违章。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