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备妥待运行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经开证人确认通知生效;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印鉴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
(3)注意缮制单据。据江苏外贸系统各公司2001年统计为例,差错率占50%,严重影响了出口收汇。
(4)注意L/C与合同不符的处理,重视改证。
例如:国内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没有合同约定的外套塑料包装的内容。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国内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均不外套塑料包装。新加坡S公司来传真称,由于我方未加外套塑料包装,需重新打包才能转口出售,要求补偿。最后经协商,国内A公司补偿对方2万美元了结。
3、在出口合同收汇索赔阶段的防范措施
(1)发现收汇困难,业务员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进入预警程序。
(2)及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①财产保全货物:通知承运人停止交货、留置货物;或者及时联系协作公司在目的港照料货物。
②减损措施:如保护货物、及时清关、及时检验、易腐霉烂货物的及时变卖处理等。
③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扣减相应的货款或货物;中止履行,行使中途停运权等。
④及时通知:如不可抗力、迟延催告、发生保险事故、解除合同等。
⑤证据保全:对没有采取纸面证据的合同订立、变更、履行证据进行灵活补救等。
⑥如票据丢失要采取及时挂失等。
⑦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⑧必要时,依法申请公安机关扣留或禁止在国内的债务人出境等。
(3)索赔过程中要善用“保留索赔权利”。
(4)注意对调解协议设定生效条件。
常常出现我国公司在让步签订调解协议后,对方仍然不履行,一旦仲裁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让步权利无法反悔挽救的局面。因此在我方让步后,可以约定在对方没有按照调解书全面履行时,该调解协议自动失效。
(5)产生纠纷后协商解决时,要正确选择索赔对象。比如在选择承运人、银行还是把买方作为索赔对象,都是法律技巧的,必要时咨询专家或律师的意见。
(6)如果出口商决定仲裁或起广播进口商或承运人、银行时,最好事先有律师的要析意见书,这样心里有数并避免草率行事。如果委托追帐公司,要找国内或国外有信誉的公司,因为发生过国内公司委托的香港收帐公司卷款而逃的报道。
综上所述,保障出口收汇不仅要从出口合同的“四环节”规范,还要从钱、货、人的“三角度”来进行建章立制、宏观防范、系统统计。这样既能从源头上控制与避免风险,又能促使科学指导、规范操作、化解纠纷,还能促使转变依赖业务员和领导的经济收汇的传统做法,走向科学经营依法办事的现代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