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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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2004年7月 |
发生地点 |
深圳某小区内游泳池 |
关键字 |
游泳池,儿童,溺水 |
信息来源 |
2005年3月26日《晶报》 |
女青年小英(化名)到某小区的游泳池里游泳,意外溺水而亡,小英的父母梁某夫妇在悲伤之余,将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应赔偿梁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5万余元。
梁某夫妇诉称:2004年7月31日晚8时许,他们21岁的女儿小英(江西籍外来劳务工,农村户口)与同伴周某一起买票后,进入其暂住的南山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游泳池游泳。由于两人都是初学者,下水时都只在浅水区游。8时50分左右,小英发生溺水,游泳池救生员采取一定抢救措施后,随即将她送至蛇口联合医院抢救。2004年8月1日凌晨,小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梁某夫妇认为:小英和同伴是买票进游泳池的,在这一交易中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营者的物业公司需保证消费者安全。该物业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游泳池时,未能及时发现他们的女儿溺水的异常情况,事情发生后游泳池救生员经验不足,措施不当,未进行人工呼吸及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措施,应负过错责任。
南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某物业公司应对小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