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蒋是某金工车间主任,一天他看到员工贾某在上班时间撅着屁股抽烟,一气之下便踢了贾某一脚,未曾想贾某反戈一击,反腿一击,摔了小蒋一个狗朝天,事后检查还发现摔断了肋骨。
小蒋和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劳动部门该如何认定?
分析: 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认为小蒋的管理方式有问题,用脚踢人的行为不仅不会是企业认可的管理方式,而且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情形。
所以该争议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事索赔,工伤认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