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02:3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徐常梅
投保了财产保险的A打火机厂无视消防部门勒令其停业整改的通知,违规生产,造成特大火灾
保险公司对此拒赔,原因是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
保险公司拒赔
过错认定
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4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年9月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明确要求:“①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②厂区内严禁烧明香;③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④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②、③项3天内整改完毕;⑤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⑥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
1995年9月26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9月27日至1996年9月26日。
1995年11月9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1995年11月10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天及罚款处罚。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年5月21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元。
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A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2、3款,《经济合同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第1、2款,《保险法》第四条等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
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
此外,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保险人未履行条款规定义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1996]第64号)等都明确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双方均没有违反《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所列的条款,应为有效。原告没有将自己企业在公安消防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有火险隐患,勒令其整改并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现企业虽有整改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这样一个消防条件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更应在这方面了解清楚,或向有关部门(主要是消防部门)了解,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1109490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10949元。
1998年4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案例点评】
本案从事故发生到二审终结,经历了二年半的诉讼过程,对本案讼诉应该引发一些深刻的思考。
诚如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论述,“保险公司没有认真了解上诉人(打火机厂)的有关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其资格没有进行审核,从而使上诉人存有侥幸心理”。本案保险公司是在未对打火机厂进行风险调查和评估的情况下承保的,以致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确实应引起保险公司反思。
特别在当前业务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盲目承保,要严格按照保险实务规定进行展业,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调查和评估,严格核保手续,以减少风险。
保险公司拒赔先天疾病
在查出患肿瘤后,44岁的王女士为了治病前前后后共花了8000余元,本以为已经买过的10份“住院医疗保险”能够成为自己不幸中的万幸,可让王女士想不到的是,自己以为没有任何问题的理赔申请却换来一封简单的“拒付通知书”。
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做生意的王女士于1996年11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主险———递增养老金保险,并于1999年1月又加买了10份附加的住院医疗保险。
在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王女士于2003年12月例行检查时查出患有右卵巢良性畸胎瘤,随后在该保险公司认定的西安市中心医院做了切除手术,花费各种治疗费用8000余元。一个月后,已病愈的王女士在2004年1月1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附上所要求的各种材料。
本以为自己完全符合理赔条件的王女士满怀希望等待着理赔费,但就在她提出申请的第二天,却收到了一张拒付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定的拒付理由是:右卵巢良性畸胎瘤系为胚胎发育过程中形成,属先天性疾病。根据先天性疾病不属理赔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了证明这个病不是先天的,王女士一家人分头行动,查找各种医学书籍,咨询了好几位专家,并将所有资料都写进了给保险公司的质疑材料。
她将继续和保险公司交涉,直至此事得出一个让自己满意的结果,《华商晨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国际金融报》(2004年04月07日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