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请问是否予以支持?
分析: 原则上不予认定,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