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承包商在海外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仅有个别特大项目专门聘请工程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进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保险管理,大部分公司和项目,并没有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风险和保险管理体系。这里提及的风险和保险管理体系,是指从工程项目前期的风险识别与分析、评估,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的执行,到保险索赔的程序跟踪、谈判,最终完成索赔等一系列的过程。 许多在海外的我国承包商有“投保容易索赔难”的感觉,其原因有保险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但更多是由于投保人不清楚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险种、赔偿手续等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本文仅对承包商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保险索赔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工程保险索赔程序
不同的险种有着不同的索赔程序。相对而言,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简称CAR保险)索赔在项目施工期间出现的几率虽然并不是很大,但是由于该索赔对工程项目造成影响较大、涉及的范围较广、索赔金额较高等一系列特点,其索赔程序相对于车辆设备、人员保险索赔等程序而言,较为复杂、繁琐,因此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索赔程序进行分析。而车辆设备、人员保险索赔程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看作是该完全程序的简化,在此不再赘述。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工程以及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尽快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征得保险公司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如为了防止灾害事故损失继续扩大,承包商可以先行组织抢险,但在进行抢险之前应进行拍照和记录,并且尽可能保留、修复现场,以便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
1. 事故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承包商应派现场管理人员协同其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查勘,提供事故发生前现场的施工情况,如已经施救,还应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供抢险过程的情况记录(包括抢险措施、事故现场照片和抢险投入的人员、设备等)。
2. 提供理赔依据
当工程保险索赔发生后,承包商应尽快提交工程保险索赔资料,包括工程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当月的施工进度计划、事故发生前一周的工程施工日报、受损工程的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损失清单等。以上材料也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便尽快向保险公司索赔。 监理工程师负责提供事故原因的说明(即事故相关证明),工程受损部位的设计施工图纸,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复方案等相关资料。
3. 索赔谈判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工程损失情况,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组成谈判小组,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收集相关索赔资料和损失证明材料,进行索赔谈判。索赔谈判包括:
(1)保险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属于保险责任还是第三者责任,这就需要谈判双方依据索赔事件的事实情况来认定;
(2)损失的核定,其中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施救清理费用和修复费用)的核定,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核定。损失核定的顺序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和施救费用、修复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 赔偿金额的计算
赔偿金额以下面三个金额最低者为限:保险金额、实际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被保险人(即业主或承包商)的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赔偿金额的确定:
(1)可以修复的部分,以保险标的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标的损失前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3)施救费用,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此项费用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旦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即可签订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按协议中明确的最终赔偿金额支付赔款。
二、保险索赔中的问题及对策
1. 没有采用专业保险咨询机构服务
这里的专业保险咨询机构,指的是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等提供保险咨询服务的机构。有时承包商会独立进行保险分析、方案设计、保险公司询价、合同签订、保险索赔等全部和项目相关的保险业务,原因如下:
(1)项目本身的特点
不同的工程项目有着不同的风险及其影响。一般来说,水电站、大型桥梁、隧道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或坐落在低洼地带、泄洪区内、存在台风登陆侵害地区的项目,由于其自身的项目特点和施工环境导致项目的风险比较大,保险公司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标报价费率就比较高,投保人会选择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但是对于施工环境较好的项目,项目风险相对较小,承包商会倾向于选择一家私有公司。因为工程项目的风险较低,保险公司的报价也会比较低。而这样的私有公司,大部分都会要求承包商取消保险经纪或代理,以减少代理费用。
(2)管理层决策的影响
大部分公司管理层虽然不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和保险方面的专家,也缺乏相关的风险规避和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是他们往往决定了风险规避方案和保险公司选择,所以一些项目的保险无法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程序进行。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选择保险经纪代表承包商来办理保险业务,从而强化工程风险管理,并能有效进行风险规避。
2. 不熟悉保险条款
不熟悉保险条款会造成承包商不能及时发现,甚至无法发现保险索赔点,跟踪不及时或者轻信保险公司的解释,从而失去索赔机会或者导致索赔失败。
例如在一起拖挂车撞人事故后,就保险合同中关于“工程现场”的涵义,承包商和保险公司产生了争议。我国承包商认为,车辆是在工程所在国全国范围内作业,所以只要是在项目所在国,就可以认为是在工程现场。而保险公司认为必须是工程施工现场的沿线。可是这一点在合同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产生了保险索赔争议。因此如果项目上有些车辆经常进行远距离运输,最好在投保工程一切险的时候明确“工程现场”的定义。
针对这些问题,承包商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风险分析和保险合同管理全过程,设立专职保险管理人员,他们应该对工程项目风险有深入的理解,熟悉规避风险的方案和措施,在拟定保险合同前期应该研究保险合同、具体保险的程序和惯例,以便在合同签订前期和合同条款的商讨阶段对相关问题进行限定,更合理的规避风险。
3. 承包商不履行保险程序或者不遵守保险规定
在保险操作过程中,实际中存在很多情况并不能完全按照保险程序进行,例如:
(1)承包商为避免遭受更多的损失,而故意不遵守保险程序
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赔付索赔事件的间接损失,除非某些国家允许承包商单独投保。
相对于保险公司赔付的直接损失,承包商的间接损失还是比较大的。比如一起设备损毁事故,损毁设备的重置费用、租赁费用相对于保险赔付而言是不小的数目。所以如果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遵照保险公司的程序(包括递交索赔通知单——通知警察局进行现场勘验——警察局出具勘验报告——保险公司派人进行勘验——保险公司出具勘验报告——承包商提交司机驾照、所有权证书——承包商提交索赔估价表——双方确认价格——承包商更换相关部件或者整车——保险公司赔付),执行下来,至少需要一到两个月的时间。所以除非是非常严重的损毁,承包商不可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走完程序之后再动用车辆设备,而选择在出事后继续使用相关的车辆设备,以避免自身遭受更多损失。
(2)承包商由于信息沟通不畅,而无法遵守保险程序
如果事故发生在承包商无法控制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承包商无法履行保险程序,那么将无法得到赔付,最终只能自己承担所有损失。例如: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司机为了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逃逸,这就造成保险程序无法履行。没有司机的签字和出庭,就相当于保险程序不完全履行,原则上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承包商为了多得到赔付的金额,而故意不遵守保险程序
在实际的工程保险索赔中,有些承包商可能会为了多得到赔付金额,而故意损坏部分设备或者是夸大损坏程度。尽管这种行为完全违反了保险公司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但是事实上很多时候并不被保险公司察觉。
另外在工程项目尤其是车辆设备较多的公路项目,存在大量的无证(指License,如驾驶证)人员或者无照(指Certificate,用来操作机械设备,例如吊车、平地机等设备)人员驾驶车辆的现象。这些人员所操作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付的。针对这些问题,承包商应制定完善的保险条款,并且同时应该加强内部的管理,严格按照保险的规定进行操作,以期在发生索赔事故时可以顺利进行索赔,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 保险公司分支结构的权限
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拥有的总部授权和实力的限制,他们往往无法受理和洽谈大部分的工程保险业务。在相关保险业务洽谈的前期,几乎所有的保险谈判都是在总部进行。这导致分公司只是负责索赔程序前期进行文件整理和信息收集,之后把所有的资料传递给总公司,由总公司安排现场考察、价格确认、双方谈判等,这些分公司不希望过多地涉足这些工作,并且关于索赔价格确定的部分,他们也没有权力确定。这就导致工程保险日常索赔的工作不得不分成两个部分:工程现场程序履行和保险公司的榷商,从而延长整个保险索赔的时间和程序。
因此承包商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总部对当地分支机构适当授权,在一定金额限度内,承包商可以在当地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解决。
5. 不合格的保险代理
整个保险代理市场良莠不齐,一些保险代理更多地关注在保险前期承揽业务而获取代理费,在工程保险日常理赔过程中,不能及时地跟踪索赔事件的程序,也不能充分帮助承包商进行索赔。
例如,某个项目保险合作的第一年中,保险代理仅仅跟踪了三起索赔,剩余的二十起索赔都被耽误到最后一个月的时间由承包商亲自完成。这些保险代理更多地是站在保险公司的利益上,当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在索赔价格发生争议时,没有坚持承包商的请求,导致保险索赔被拖延了三个月之后,承包商不得不被迫同意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以期结束相关的索赔。 不力的保险代理会影响索赔的有效进展,因此保险代理的选择,对于承包商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工作。一个合格的保险代理可以为承包商提供从前期的风险分析到最后保险索赔的全程保险服务,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财务保障。
6. 保险公司的关系处理
承包商无论是与国有保险公司还是私人保险公司合作,会进行广泛的联系和沟通,包括:前期询价;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谈判和签订;保险公司提供的日常服务(如法律咨询等);保险索赔程序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保险现场勘验;赔付价格的谈判和确定和最终保险赔付款的执行。双方都应以友好的态度进行合作,从而使保险合同顺利进行。
在保险合同执行以及保险索赔过程中,关系的有效处理起到很大作用。这些关系涉及当地警察局、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总部的现场考察人员、索赔部负责人和总负责人。只有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把保险索赔工作做好,使得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才能合理、高效地完成保险索赔,减少工程项目损失,保障承包商利益。
当前,我国承包商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要想在充满着激烈竞争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环境下生存并发展,更好地规避工程风险,保障自身利益,我国承包商应该、也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于国际工程风险管理的学习和管理,增强对国际工程项目中保险条款的理解,事先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各方的权、责、利,并充分利用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的专业技能,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保险索赔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