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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流程基本相同。下面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为例,简要介绍出口企业投保的基本流程。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流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详见下图:

 

  二、投保

 

  1、出口业务分析

 

  当出口企业有意向投保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会向出口企业积极推介业务,同时调查了解出口企业的出口历史、出口规模、出口产品结构和国别地区分布、与主要海外买方的交易历史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需求等信息,帮助出口企业分析其出口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2、产品选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出口企业的出口结构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向出口企业提出风险规避建议,并帮助出口企业选择最合适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承保方案。

 

  3、填写《投保单》

 

  出口企业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初步达成投保意向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会指导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

 

  三、制订保险方案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投保单》后,根据《投保单》所载投保条件,即为投保企业制订承保方案,承保方案的具体条件体现在《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单明细表》的主要内容包括:适保范围、赔偿比例、最高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申报方式、保单批注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1、适保范围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强调统保原则,即拟投保的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须将其适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全部投保。投保企业不得选择某一部门业务投保或某一买方投保,也不得仅挑选风险高的业务投保。参加统保可以帮助投保企业用可控的保险成本规避全部不确定的收汇风险,确保企业整体经营得到有效保障;而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说,统保的保险责任可以自然分散风险,平衡保险公司的业务损益,提高保险偿付能力。良好的业务平衡直接作用于保险成本的降低,最终收益者仍是参加保险的企业。

 

  2、赔偿比例

 

  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均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担风险的方式,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绝大部分损失责任,被保险人自担少部分损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责任部分统称为赔偿比例,背包现任自担的损失为免赔额。制定一定比例的赔偿原则的目的在于增强被保险人的风险意识,促进被保险人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实施免赔的部分通常在企业的利润限度之内,即便发生,企业也不至于损失过重,而防范成功,企业将获有应得利润。

 

  3、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保单最高赔偿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每一保险单期限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累计限额,亦称“保单限额”。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般按出口企业当年预计适保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与出口企业约定“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4、费率厘定

 

  在制定承保方案过程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费率厘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一般由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两部分构成。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基础费率采用矩阵费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综合考虑国家(地区)风险类别、支付方式、信用期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基础费率表,费率水平随着买方/银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和结算方式风险的增大而有所提高。此外,信用期限越长,费率水平也会越高。

 

  在基础费率基础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历史出口经验和承保记录,结合买方资信等因素,对不同保单、不同投保条件、相同国家风险类别的不同买方的适用费率进行浮动调整,对不同保单实施差别费率。

 

  5、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是被保险人的具体出口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获得保险保障的重要环节。被保险人需逐笔将适保范围内的出口业务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公司则依据被保险人的申报承担保险责任。出口申报方式有:月申报、周申报和即时申报等几种。

 

  6、保单批注等其他内容。

 

  保单批注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所作的特殊规定,如扩大或缩小保险适用范围等,也可以是保险人要求对保单条款的修正和补充,被保险人需格外注意。

 

  四、出具保险单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出口企业所投保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为每一投保企业厘定费率并制定保险方案之后,即可签发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双方的法律契约,由封面、《被保险人声明》、《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条款》、《国家(地区)分类表》、《费率表》、《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批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保险单中各项内容都是经过保险双方约定的。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保险双方均应按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会将《保单明细表》、《费率表》、《国家(地区)分类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和《出口申报单》等单证提供给投保的出口企业。

 

  五、保单续转和保单终止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保险单有效期届满时可自动续转。

 

  在保险单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对保险单有效期内的保单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从被保险人的履约率、投保率、风险集中度、限额批复率、限额使用率、可能损失率、未了责任金额、赔付率等多个角度对保单承保情况进行回顾,并按照续转保险单的费率测算模型,重新测算续转保险单的适用费率,调整承保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对调整结果无异议,保险单在本期届满时将依新的承保条件续转,有效期为一年。

在保险单有效期到期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任一方有意终止保险单,均应提前通知对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单终止并不影响终止日前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条款规定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被保险人严重拖欠保费或在履行其规定义务方面有严重过错甚至有欺诈行为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或撤销保险单。

 

  如果保险单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解除,并不影响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条款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收保险费不予退还;但保险单因被保险人欺诈被撤销或解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保险责任亦全部终止,已收保险费也不予退还。

 

  六、申请限信用额

 

  1、信用限额涵义

 

  “信用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某一买方/银行以特定付款方式出口项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信用限额包含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三个基本要素,有时还需规定特别限制条件,如赔偿比例、有效期等。

 

  与其他商业保险不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并不是实际出口金额,而是以信用限额为最高赔偿责任额。当实际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当实际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赔偿责任=有效信用限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信用限额需要逐笔审批。审批信用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工作的核心环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的限额申请,对与此相关的风险因素做专业风险评估,最终将可接受的风险程度折换成可赋予具体买家或银行的信用上限,即信用限额,并以批准该信用限额为标志,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过对信用限额的科学审批,确立承保责任、控制和平衡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批准的信用限额一般为可循环使用限额。

 

  2、信用限额的循环应用

 

  对某一买方/银行的信用限额一经批准,被保险人对该信用限额生效日后的出口便获得持续的保险保障。所批准的信用限额将在保险单有效期限内持续有效并可循环使用,直至保险人书面变更此限额时为止。

 

  信用限额是个额度受限、可调配、周期性使用、动态的余额概念。它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在任何时间可以对某一买方保持应收账款的最高额度。

 

  3、申请限额

 

  信用限额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依据,也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诺保险责任的证明。因此,出口企业在接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后,应在执行出口合同前,就保险单适保范围内出口的每一买方及其银行在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在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时,出口企业应按表上要求,将买方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所需的限额填写清楚。

 

  七、限额审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信用限额申请后,将对买方/银行所在国家(地区)政治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在资信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对买方/银行商业风险做出评估,如符合条件,将在总限额余额范围内审批买方信用限额。

 

  1、国别风险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析买方/银行所在国家(地区)政治风险时,会对该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制环境、特殊贸易限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并着重注意买方/银行所在国家(地区)财政实力和外汇储备、政府的外汇管制措施以及与他国的关系等宏观因素,以便对该国(地区)国别风险做出综合评判。

 

  2、买方资信调查

 

  对买方进行资信采集主要有三个渠道:

 

  一是通过官方注册机构、商业登记机构了解买方基本注册信息,并通过资信调查渠道获取买方的资信资料。

 

  资信调查渠道可以根据出口商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委托,对进口商的历史背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并出具书面资信报告。常见的资信报告包括有买方注册信息、经营地址、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隶属关系、业务规模、财务信息、主营业务、管理层信息、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关联公司、银行融资、法律诉讼、抵押及追账记录等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出口商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面、及时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快速、准确地做出商业决策,有效规避和转移风险。

 

  二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通过融资银行、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商业公司数据库、驻外使领馆、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再保险人、商会等多个渠道获取买方所处行业以及买方相关公共信息。必要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会与买方直接联系,指派专业机构对买方进行现场拜访,直接从买方处获得第一手信息。

 

  三是通过被保险人获取买方最新财务报表、银行授信额度证明、以及同买方的交易历史和收汇记录等。

 

  3、买方/银行商业风险分析与评估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对买方进行商业风险评估时,除了关注其所在国家风险外,还要对收集来的买方信息进行分析,了解其最新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分析其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发展趋势,预测潜在的信用风险。

 

  4、买方总限额评定

 

  买方或银行总限额是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特定的买方或银行,根据其总体资信状况,通过风险评估核定的累计最高可授信额度。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多方收集来的基础信息和数据进行甄别、更正和补充的基础上,对买方、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估。

 

  买方总限额评定主要参考因素有: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等级、买方企业性质、经营规模、买方所处行业和买方经营风险综合评估结果等。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常都会通过设定买方风险评估模型,对买方风险给予评级并据此给予总限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评定买方总限额时,对正面或有利信息较多的企业可提高授信,对负面或不利信息较多的企业降低授信甚至不予授信。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由于开证行或保兑行承担第一付款义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也是信用证贸易项下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风险,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核定银行总限额时,主要分析的是开证行或付款行的信用状况,而弱视买方的履约能力。

 

  在审核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信用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考虑如下几点:银行的排名情况、开证行或保兑行的资产规模、开证行或保兑行的自有资本充足率、开证行或保兑行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历史记录。

 

  5、批复有效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有限资源,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填写的《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申请附表》以及提供的其他信息进行认真研究,根据买方风险评估结果和保险数据库中的承保记录,结合被保险人合同金额、出运时间和频率、最高单批金额、放帐期、运输方式以及在途时间等,审慎判断被保险人在一个信用周期内所需要的放帐额度,依据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在总限额可授信余额范围内合理审批有效信用限额,以最小的金额和最好的支付条件恰如其分地满足被保险人的信用限额需求。

 

  6、信用限额跟踪管理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信用限额后,买方/银行所在国家(地区)政治风险可能随时都会发生变化,而买方的偿付能力和付款意愿也会随着买方所处商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为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有必要建立一整套日常风险监控体系,对已批复信用限额的国家风险、买方所处行业风险以及买方自身经营风险进行跟踪管理。如果风险发生变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和管理的需要,会对信用限额进行及时调整。当有不利事件发生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与相关被保险人联系,及时调整特定买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信用限额,并协助被保险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避免损失扩大。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降低或撤销信用限额不影响信用限额被降低或撤销前已承担的保险责任。当信用限额被调整或撤销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将信用限额调整或撤销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并要取得被保险人的确认回执。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建立大限额买方风险跟踪和防范机制,对单笔非证有效信用限额金额较大买方或某一买方项下累计有效信用限额较大买方进行专门跟踪和管理。对于大限额买方,在信用限额申请阶段,要调取更多的资信报告和财务信息,由专门的风险评议机构进行审议。在信用限额审批后,还会从多个渠道搜集买方资料,随时关注买方风险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如果发现买方出现风险异动信号,公司会与被保险人及时进行沟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由于信用限额是稀缺有限资源,在审批限额的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会密切关注被保险人已获批准信用限额的使用情况,对于经核实确为空置或使用不足的信用限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有权书面撤销或降低该信用限额,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限额的空置和浪费。

 

  八、出运申报与保费缴纳

 

  1、出运申报

 

  (1)意义

  出口申报是保险公司在保单适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每一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并计收保险费的依据,也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之一。被保险人在出口申报时应尽量做到完整(单据要素填写完整)、真实(有实际出运,与各相关出运单据相符)和及时。

  (2)申报方式

  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月申报,周申报,即时申报。申报方式定明于《保单明细表》中。被保险人应注意各申报方式的时间限制,根据《保单明细表》的约定进行申报,以免没有按时申报影响索赔权益。

  (3)出口申报单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明细表》规定的时限要求填写《出口申报单》,向保险公司进行出运申报。《出口申报单》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买方代码、合同付款条件、运输方式、出运日期、应付款日、商品名称(中文)、商品类别代码(海关)、发票号码、货币名称和发票总值等内容。

 

  2、保费计算与缴纳

 

  (1)意义

  按照保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是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之一,也是其获得相应风险保障的基本前提。

  (2)保费计算

  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剔除预付款(申报时需说明)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3)时限要求

  保险公司一般每月集中寄送被保险人上月出口申报的缴费通知书。收到《保险费通知》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将影响到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项下的索赔权益;如拖欠保费超过规定一定期限,保险公司将停止接受申报;更甚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单。

 

  九、收汇确认及信用限额跟踪管理

 

  1、意义

 

  为了及时了解出运项下应收货款的风险状况,一些保险公司定时与被保险人核对收汇状况,进行收汇确认。收汇确认的主要目的在于:

 

  (1)可对应收账款进行即时风险控制

  定期的收汇确认可帮助被保险人及时发现可能风险,尽早进行货款催收,以降低损失。

  (2)确定限额使用情况,及时申请追加限额

  及时的收汇确认可帮助被保险人摸清实际的限额占用量,避免盲目出运,造成超限额,丧失风险保障。

  (3)发现逾期后及时提报可能损失以保障索赔权益

  及时的收汇确认可帮助被保险人及时发现逾期货款,以保证按照保单规定的时限向保险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障索赔权益。

 

  2、收汇跟踪单

 

  保险公司一般以《收汇跟踪单》形式向被保险人征询收汇。

  收汇确认所需信息,被保险人应及时填写并反馈。在开通电子商务平台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可通过网络进行收汇确认工作。

 

 3、限额追加

 

  收汇确认完成后,如发现剩余限额已不足安排继续出运,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信用限额追加申请。

 

  追加信用限额的申请视同申请新限额,被保险人需要重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该买家的收汇记录和其他有利于提升买家资信的相关材料。

 

  在提交追加申请时,应注意申请金额应是“希望增加到的金额”,而非“希望增加的金额”。追加申请获批后,原限额即失效。